一般司法鉴定的时间及有效期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的时限一般根据具体的鉴定事项和案件情况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但是,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对于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鉴定事项,如果在上述时限内仍无法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新的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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