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
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预售
商品房的
合同效力所表现的出卖人的
合同义务也应包含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因为在签订
商品房预售
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所以出卖人对购房者的义务主要是按时交房义务与房屋质量保证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
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
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
商品房买卖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