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主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减为七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无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减度为五年。未成年无期徒刑罪犯,主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减为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通常与主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起适用,而不是一种可以独立进行减刑的刑罚。减刑主要适用于主刑,即判决确定的刑期可以因为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适当缩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同时缩短,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因此,在法律框架内,虽然剥夺政治权利本身不能单独减刑,但它会随着主刑的减刑而相应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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