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在中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受到严格的规定,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规定,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场所、设备、仪器;拥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具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以及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法医物证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所、文书物证鉴定所、痕迹鉴定所、微量物证鉴定所、声像资料鉴定所、电子物证鉴定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等。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才能开展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鉴定材料进行科学、规范的分析、检验、鉴定,出具科学、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核、评估,确保其司法鉴定业务的质量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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