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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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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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1.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如果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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