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总局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如何的?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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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刘ya

2025-01-2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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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XX省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X国税稽处〔2016〕18号、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为申请行政复议而依据X国税稽处〔2016〕18号、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的税款xxxxxxx元;3.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为申请行政复议而依据X国税稽处〔2016〕18号、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的滞纳金xxxxxxx元。申请人称:2016年6月期间,XX省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申请人2009年至2011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申请人“虚假纳税申报”偷税,直接作出X国税稽处〔2016〕18号、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合计“追缴增值税xxxxxxx元”,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xxxxxxx元。处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已全额缴纳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以上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处理结果严重不公,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申请人提出五项理由:一、X国税稽处〔2016〕18号、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偷税,定性不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包括:1.申请人无“偷税”的主观故意;2.申请人无“偷税”的客观行为;3.申请人的行为不属“虚假纳税申报”;4.免税期限认定错误;5.税款金额认定有误。二、适用法律不当,具体包括:1.不管是税务机关程序瑕疵或者错误还是纳税人的程序瑕疵或者错误,都不影响纳税人实体享有的税收优惠的权利;2.对申请人免税期的认定于法相悖,违反国家免税政策;3.超过法定追征期限。三、加收滞纳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剥夺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五、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列明的复议机关错误。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认定偷税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具体理由:1.我局对该申请人检查所属期为2009年至2011年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等资料时,证据表明,该申请人存在账载销售额及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均大于当期申报表所申报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事实,申请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制造虚假纳税申报,不如实填写申报表,少申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而形成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申请人采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因申报不实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符合偷税的行为要件,属偷税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及申请的免税期间审核后依法作出审批,符合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免税期限认定错误和税款金额认定有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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