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3、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4、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的减刑,法律通常会比普通犯罪分子更为严格,但在特定情况下,累犯仍有可能被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具体到第二次减刑,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累犯必须服刑多久才能获得第二次减刑,这主要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或者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突出表现;三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四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对于累犯来说,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时间可能会比非累犯更严格,具体还需要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裁定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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