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债权人一般不阻止重大股权变更。但如下情况除外: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股权的;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股权的;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公司法中,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阻止重大股权变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进行重大股权变更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且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虽然这并不直接涉及债权人的阻止权,但上述决议在作出前应当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债权人不能阻止重大股权变更,但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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