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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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十五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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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mm

1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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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具体来说,经济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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