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虚开发票罪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规定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虚开发票的金额、次数、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情节,来决定具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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