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2、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青岛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山东省的规定来执行。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具体金额每年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参考青岛市当年的统计数据。
此外,受害人的近亲属还可以获得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这些费用的计算标准也会依据青岛市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
请注意,实际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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