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情形包括: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9.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工伤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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