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到受贿罪,如果受贿人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行为,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也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受贿罪的量刑中,自首和坦白都是重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然而,具体的量刑还需结合受贿金额、次数、手段、是否退还赃款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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