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是这样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某些案件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3. 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5.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但法律规定可以先行提起诉讼的除外;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但法律规定可以先行提起诉讼的除外;
8.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
9.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10.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
1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7.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但法律规定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列举中某些条目可能存在重复,因为原条文中的一些描述较为概括。具体案件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查阅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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