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三无产品该怎样归责?是生产方的责任吗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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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768

2025-06-1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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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

首先,证明产品是合格的、无缺陷的,是生产厂家的法定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发生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必须尽此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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