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3)第十三条第
(六)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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