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罪
票据
诈骗罪与
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如下:1、客体不同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
财产所有权;而票据
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
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
犯罪对象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
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
财产、多数无形
财产、合法取得的
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
诈骗罪的
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
证券。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
刑法第224条的五种情形。与票据
诈骗罪相比较,行为人使用种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必须是而且只能作为
合同履行的担保,这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与之签订
合同,进而
诈骗对方财物。票据
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具体表现为
刑法第194条的五种形式。相对于
合同诈骗罪客观表现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
合同,从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票据
诈骗的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
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
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4、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
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票据
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