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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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处理如下: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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