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的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具体表现有公司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散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通常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具体来说,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标准可能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股东之间的矛盾或纠纷无法通过内部机制解决等。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通常是指公司已经处于亏损状态,或者股东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且这种侵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
最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僵局,指的是股东们已经尝试了各种可能的内部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等,但依然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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