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一系列的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大都是网络名誉权侵权。在此类维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法律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二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
三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四、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
网络侵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网络版权侵权: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擅自复制、分发、展示、表演、改编或制作衍生作品的行为。
2. 网络商标侵权:未经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 网络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 网络人格权侵权:包括侵犯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例如未经授权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丑化他人的形象或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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