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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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网贷平台存在着的诸多弊端亟待国家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校园贷如同昙花一现,可是这些不正规的网贷平台现在也没有彻底消除,借款人在网贷平台上借贷的时候,就知道贷款利息高于国家法定利息,其实,最后造成的这些结果,借款人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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