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立案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金融票证罪包括骗取贷款罪、骗取信用卡罪、非法使用资金支付结算罪等。其中,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的立案标准,如贷款金额、造成的损失等,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贷款的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
至于骗取信用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也应当立案追诉。对于非法使用资金支付结算罪,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涉及,但其立案标准相对较为模糊,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司法机关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具体的立案标准,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依据当地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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