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确定行为人对其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主要用于指导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度。
常见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传统民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它要求受害者必须证明加害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它主要用于那些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旨在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在实践中,具体采用哪种归责原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反映了法律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分配的不同看法,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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