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逃期间,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果被通缉,在通缉令发出以后,即便超过追诉时效,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刑法》第八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有关于立案侦查和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比如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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