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超速怎么扣分,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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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路段超速的,扣分如下: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普通路段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普通路段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普通路段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普通路段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普通路段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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