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他们是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2.简易程序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其限期缴纳。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税收违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需要说明三点:
1.该措施可采用简易程序,而不需具备前提条件和程序。
2.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而2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即可决定。因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既有县以上税务机关,也有县以下的机关。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2. 查封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
3. 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财产: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未缴纳或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抵缴税款。
4. 扣缴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扣缴纳税人的工资、薪金,以抵缴其应纳税款。
5. 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要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
6. 依法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所得收入用于抵缴税款。
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时,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以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有异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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