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按
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
信用卡资金属于可以执行的
财产范围内。《民是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
股票、基金份额等
财产情况。人民
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
财产。人民
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
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
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
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
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一条人民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
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