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不属于医疗过错的情形通常包括:
1. 患者病情极其复杂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医务人员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损害发生的。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3. 医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4.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导致损害发生的。
5.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6.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损害的。
7. 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无法预料也无法防范的医疗并发症。
8. 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且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后患者出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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