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格、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从而撤销原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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