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的类型:
(一)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五)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法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类不起诉主要基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3.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类不起诉主要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
4. 附条件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类不起诉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通过附条件的方式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各类不起诉决定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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