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企图推翻国家政权、改变国家制度的犯罪行为。对于既遂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既遂行为,法律还规定了附加刑,即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意味着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国家没收,以作为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其既遂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法律也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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