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据此,网店经营者以假冒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以牟取暴利,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对方承担运费,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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