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检察院为了确认办案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应当审查案件的全部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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