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我司是一家农业有限公司,以销售农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当我司向农户个人收购农产品时,该个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了免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司能否以这类免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还需要其它凭证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已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票
因此,贵司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贵司可以凭借销售发票计算抵扣,不需要其他资料来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
需提醒的是,如果贵司是从商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买的农产品,即使取得销售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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