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请求主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即请求无效宣告的主体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 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布无效。
3.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4. 请求无效宣告的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例如未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或者申请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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