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成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其处罚标准是:
1、犯罪的数额巨大或者行为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行为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通常指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吸收客户资金时,没有将资金及时、准确地入账,而是私自占有或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这种行为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具体的金额标准,但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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