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年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备案
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有权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程序和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有权要求使用人提供商品质量保证;有权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说明书上使用注册的证明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在商品上使用注册的证明商标;有权要求违反其规定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要求赔偿因使用证明商标造成的损失。
证明商标注册人负有以下义务:必须保证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规定;必须对使用人是否符合使用条件进行审查;必须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定期检验监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续展注册;必须尊重使用人的正当权利。
证明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在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使用注册的证明商标;有权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提供商品质量保证;有权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制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在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有权要求赔偿因证明商标注册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证明商标使用人负有以下义务:必须保证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规定;必须向证明商标注册人提供商品质量保证;必须接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定期检验监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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