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1.(一)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国家
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一受理和审查
专利申请,依法授予
专利权。主要职责包括:执行《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
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
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2.(二)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国家
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
专家和法律
专家组成,受理
专利的复审请求和
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包括:(1)对不服
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
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3.(三)地方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假冒他人
专利、冒充
专利行为解
专利纠纷。4.(四)国家和地方国防
专利机构。国家国防
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
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
专利管理工作。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一受理和审查
专利申请,依法授予
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