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
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
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
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
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