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效力待定的
合同的情形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订立的
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
合同。法律依据:2024年实施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缺乏某些法定条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经过特定行为的补充或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 特殊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46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 相对人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 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64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允许相对人在被代理人的追认之前行使催告权,即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 规定: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权利人催告:根据民法典第507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权利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并不是直接确定的,而是需要特定的条件或行为(如追认或处分权的取得)来确认。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