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五年内因逃避追缴欠税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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