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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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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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八十天,达到一百七十八天。男方享受产假二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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