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拆迁按照人口和房屋面积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各类补偿金,包括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拆迁周转补偿费、拆迁奖励性补偿费。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农村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不会单纯按人口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搬迁补助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房屋补偿费等主要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和结构等因素有关。人口因素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影响搬迁补助费等其他方面的补偿,但不是补偿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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