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
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
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
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联合国会员国即
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
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强制的”。故它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