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交付如下:
1、交付的种类:
(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指示交付设立动产质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质权人可以通过向出质人(即贷款人或借款人)发出指示,将动产(如车)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从而设立质权。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动产已经为第三人占有(如租赁给他人或者存放在仓库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并不需要直接占有动产,而是通过指示第三人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来设立质权。
在姐姐准备贷款买车的场景中,如果车已经被出卖给了第三人,或者存放在某个仓库中,而姐姐需要以这辆车作为贷款的担保,这时就可以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姐姐需要与贷款机构协商好,由贷款机构向车辆的所有权人或存放仓库发出指示,要求将车辆交付给贷款机构占有,以此来设立质权。
需要注意的是,指示交付设立动产质权时,需要确保指示的明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产生纠纷。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