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金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第194条的规定,此类犯罪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具体判决需要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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