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
无力偿还
信用卡可能构成刑事
犯罪。《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
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
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
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
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
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事实上,民间借贷关系中,欠钱无力偿还的,也不一定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判刑,现如今,有一部分
诈骗案件中,当事人编造虚假的借钱理由,而且借钱的数额已经超过了本人的还款能力,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
财产,这类债务纠纷属于
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