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首先,以全资拥有的子
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
公司的,其母
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
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
公司在
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
公司及其所属
公司的技术转让。其次,申请设立投资性
公司,投资者应将法定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
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资的投资性
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
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
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中国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