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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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有什么

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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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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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即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对方出现履行能力显著降低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方可以完全不履行义务,其仍然负有以下义务:

1. 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的履行能力显著降低的情况下,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能够采取措施恢复或提高其履行能力。

2. 提供证据:先履行债务的一方需要提供对方履行能力显著降低的证据,以证明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理性。

3. 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或提高了其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4. 采取适当的措施:在中止履行期间,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因对方的履行能力降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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