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期限的相关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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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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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期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截止日期。当事人在此期限内应当完成举证,逾期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逾期提供该证据未对当事人造成不正当影响的外,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举证期限的确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审理前确定,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开庭审理后指定举证期限。

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材料目录、证人名单和准备当庭演示证据的说明等,以便人民法院审查和安排庭审。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的规定旨在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证诉讼公正、公平、公开,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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